汕澄人社监字〔2023〕38号
被处理单位:汕头市四叶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北侧与怀汉路东侧交界处天韵雅苑1幢2113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梓凡
电话:180****8672
案由:工资支付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张芳、王玉平、梅运英、司艳萍、赵美瑶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及时足额支付你单位劳动者工资。
涉及需支付工资劳动者及金额如下:
1.张芳,2023年5月工资2335元、2023年7月工资5487.5元、2023年8月工资5385元、2023年9月工资5400元,共计18607.5元。
2.王玉平,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工资共8435元。
3.梅运英,2023年6月、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工资共12380元。
4.司艳萍,2023年6月、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工资共12916.5元。
5.赵美瑶,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工资共292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