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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9-10-22 09:01
  • 来源: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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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澄字〔201943-2

被处罚单位: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滨,身份证号码:440510199006****1X,住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珠浦路段旁,联系电话:1598927****。

案由:工资支付  

违法事实:你单位承建的金嘉雅轩住宅及配套工程拖欠内墙粉刷班组黄德勇等34人工资861880元、外墙粉刷班组张林凤等43人工资645880元、砖砌体班组23人工资968000元、特种班组林镇标等7人工资216000元、木工班组魏文胜等11人工资915000元、钢筋班组杨勇等8人工资195400元、混凝土班组黄明等8人工资85560元、水电班组林俊龙等9人工资180310元、防水班组吴添艺等8人工资94817元、碰焊班组曹合龙工资5000元、植筋班组谢克俊等2人工资10000元、项目部蔡锦枝等22人工资646999元、孙小梅工资77000元,合计177人工资4581846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投诉书16页、身份证复印件17页、调查笔录二十七份86页、人员名册六份14页、工资表十九份74页、工程施工合同二份27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2页、施工许可证一份1页、各班组所欠工程款列表一份1页。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自收到改正指令书之日起2日内先行支付金嘉雅轩项目被拖欠工人工资;于2019年8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罚款。

以上款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指定代收银行任何一间营业网点:农业银行汕头分行,账号:44108101010046149;建设银行汕头分行,账号:44065010115624103500908003;邮储银行汕头分行,账号4415602002392359。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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