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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权威解答
  • 2019-05-09 17:0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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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其中,省本级机关单位从4月1日起执行。




《通知》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我省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中央、外省驻粤机关单位公务员工伤保险权益,《通知》规定中央驻粤机关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单位可以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在哪里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省属驻穗机关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各市内机关单位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


比如,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应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市场监管局垂直管理的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应在珠海市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珠海市参加工伤保险。


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沪办可以分别在北京、上海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机关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从社保业务管理协同性角度,我们建议中央驻粤各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与其机关养老保险按同一属地管理原则处理为宜。比如,省税务局机关公务员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税务局垂直管理的江门市税务局在江门市参加工伤保险。


各机关单位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有什么规定?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及其浮动费率办法。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规定?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公务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按照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2016年7月起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的省本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已下放属地管理。因此,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工伤认定由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

根据《通知》显示,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级以上市需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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