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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业,措施给力
  • 2017-04-28 15:21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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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业,措施给力
省明确部分人员人事管理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明确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另外,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高校科研所科研人员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文中科研人员是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兼职可以兼薪吗?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如何?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兼职和创业期间科研人员发生工伤如何认定?兼职和创业期间科研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可与兼职或创业企业约定补偿办法,兼职或创业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兼职和创业期间发生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已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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