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发改〔2018〕177号
关于区人民医院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收费问题的复函
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按照2017年医院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的函》(澄医函〔2018〕5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和我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澄发改〔2016〕84号)等规定,同时结合你院试行一年的情况,经研究,现就你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院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即:车辆停放半小时内免费;2小时以内的,每辆每次收取2元;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辆每次加收1元;24小时内每辆每次最高收取12元。汽车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天1.00元,三轮摩托车加1倍收取。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汽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汽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汕头市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