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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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澄海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
澄发改〔2018〕65号
关于调整澄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环境卫生收费制度改革,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乡,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和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发改局于 2018年5月15日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进行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澄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村)民住户,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单位
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
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改革后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居民类、非居民类两大类,全部统一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中居民类收费标准:城区居民由现行0.50元/吨提高至0.80元/吨,各镇居民由现行0.30元/吨提高至0.60元/吨;非居民类统一为0.36元/吨(以水为主原料的企业用水0.10元/吨),每月每户最低10元。
具体征收标准见《澄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四、收费方式
(一)缴纳义务人使用供水单位供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委托当地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实行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一票制;
(二)缴纳义务人使用自备水源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区水务局征收。
五、资金使用管理
各镇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代征单位划入各镇财政办专户,再由各镇财政办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区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区三个街道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代征单位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区级“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执行时间
自2018年6月份起执行。
附表:《澄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汕头市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澄海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澄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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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征收标准 |
调整后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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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
征收标准 (元/吨水) |
对 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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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户(含二次供水)用水 |
城区0.50 镇级0.30 |
居民类 |
吨水 |
城区0.80 镇级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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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澄部队用水 |
0.23 |
非居民类 |
吨水 |
0.36 |
1、每月每户最低收10元; 2、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企业用水每吨水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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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 |
月用水量500吨以下部分 |
0.36(起征点城区10元,各镇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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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水量501—1000吨部分 |
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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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水量1001吨以上部分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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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企业用水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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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源用水 |
按每吨垃圾费90元 |
说明:1、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2、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企业,由生产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区环卫局或各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