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发改〔2018〕52号
关于调整区中医医院车辆停放
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区中医医院:
你院《关于停车场提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我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澄发改〔2016〕84号)等规定,综合考虑你院停车位紧缺以及你院的公益性质,为合理调节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经研究,现就你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院的停车场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车辆停放半小时内免费;2小时以内的,每辆每次收取2元;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辆每次加收1元;24小时内每辆每次最高收取12元。汽车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天1.00元,三轮摩托车加1倍收取。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汽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汽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8年5月8日起试行一年。请在试行期满前一个月将有关收费重新报我局审批。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