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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14-11-29 10:37
  • 来源: 澄海区财政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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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汕头市澄海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汕府令第99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属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

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属国有企业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理顺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管理体制的意见》(澄委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区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处置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区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属土地、房屋建筑物不动产产权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的,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属机器设备、原材料、物资等动产转让的,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后上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审批同意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或核准。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上市公开交易,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区属国有企业闲置的土地、建筑物对外出租时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区属国有企业拟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事先上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收取的租金应符合当期市场价格。租金收入应如实入帐,严禁私设“小金库”或通过压低租金价格换取其他非法利益,严禁采取长租变现出售。除特殊情况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外,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一律不得无偿出借。

(四)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收入的管理。凡属国有产权处置的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区国有资产专户统筹管理使用。对于正在实施改革或计划实施改革的区属国有企业,其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额划入区国有资产专户监管,原则上优先用作企业员工改革安置补偿支出。

三、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监缴

根据市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4]107号)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汕府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区属国有企业应按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上缴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

四、各区属国有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监管,维护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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