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扶贫办《关于下达2016年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汕扶办〔2016〕42号)、《关于下达2016年市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汕扶办〔2016〕5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汕市财农〔2016〕100号)、《关于预下达2016年市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汕市财农〔2016〕140号)、《关于预安排2017年市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汕市财农〔2016〕157号)、《关于下达2016年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汕市财农〔2016〕198号)精神,经1月24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将2016年省、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2096.4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精神,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次下达2016年省、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安排的资金计划,参照省市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按照2016年底(截至2017年1月25日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管理平台数据系统)确认的各镇(街道)有劳动能力户的贫困人口数进行计算。今后,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同样参照省、市做法,随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变化而相应做出调整。
三、此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包括扶持就业、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创收能力、资产收益扶持、扶贫贷款贴息等项目。各镇(街道)要切实负起资金的监管责任,按《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和市、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更大的效益。
四、各镇(街道)和各帮扶单位,要切实推动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开展,并做好将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及时录入省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的相关工作。
附件:澄海区2016年省、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计划安排表
汕头市澄海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