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委宣传部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汕头市澄海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汕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或根据上级指示由本区负责处置的重大级、特别重大级、较大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2组织体系
2.1区新闻发布工作专责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成立区新闻发布工作专责小组(以下简称区专责小组)。区专责小组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负责人,事发镇(街道)分管副书记或党委委员。
成员: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台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新闻办,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区直单位及上级驻澄有关单位,事发地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专责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1)区委办公室:向区委领导同志报告事件相关情况并将区委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传达到相关单位及属地。
(2)区府办公室:负责区专责小组与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向上级外事部门递交国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协助现场管理;向区人民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等相关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提出突发事件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境内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协调、指导事发现场采访的内地记者管理;视情况设立新闻中心。
(4)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涉及港澳地区的事务;必要时向市委统战部、市港澳办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5)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研判、管控和处置,及时上报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组织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在网上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清除负面信息、不实言论,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向市委网信办汇报相关工作。
(6)区委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协助现场管理。
(7)区公安分局:根据舆情事件性质,协助网络舆情信息监控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等单位实施对现场采访记者的管理。
(8)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提出突发事件对境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的意见,并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境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会同区委统战部受理港澳地区记者采访申请,并实施现场管理。
(9)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编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简报;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提供突发事件有关信息;配合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10)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第一时间向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提供突发事件相关情况;接待现场采访记者;视情况设立新闻中心。
2.2镇(街道)新闻发布工作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区专责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构。
3运行机制
3.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等级。
3.1.1 I级响应
国务院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1.2 II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
3.1.3 III级响应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
3.1.4 IV级响应
由区(县)或市人民政府牵头处置的突发事件。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级以上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区有关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将相关信息报告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3.2.2响应启动
3.2.2.1 I、II、III级应急响应程序
I级、II级和III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响应程序按《国家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汕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负责事件处置的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具体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做好各项新闻发布工作。
3.2.2.2 IV级响应程序
发生IV级突发事件,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同时明确启动区专责小组。区专责小组迅速分析形势,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事态发展和处置需要,就是否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采取其他如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发布形式报请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
3.2.3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专责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处置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3.4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专责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及时上报。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要相对固定。
4.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4.3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的通信畅通。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新闻报道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