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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0-01-19 09:1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决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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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45号)等文件的任务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我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诚信基础建设

    (一)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落实信用建设具体工作人员,定期将新产生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发布”栏目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诚信建设宣传教育。各部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组织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学校德育教育内容。

    二、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和内容

    (一)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及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二)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单位

    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认定信用“红黑名单”。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可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辅助参考。

    (三)严格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没有规定的,按下列程序认定:

    1.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单位和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本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

    2.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单位和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

     认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扬激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五)重点领域“红黑名单”

     1.信用“红名单”包括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诚实守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质量奖”(认定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认定部门:区税务局)

     (4)其他符合规定的诚信主体

    2.信用“黑名单”包括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失信被执行人(认定部门:区法院)

    (2)工商吊销企业(认定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认定部门:区税务局)

    (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认定部门:区统计局)

    (5)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部门:区人社局)

    (6)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三、联合惩戒机制

    (一)落实守信激励措施

    各牵头认定部门根据汕府〔2018〕45号文件中第二项规定(详见附件1),健全各领域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二)落实失信惩戒和约束措施

    各牵头认定部门依据汕府〔2018〕45号文件中第三项规定(详见附件1),健全各领域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积极落实各级合作备忘录,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建立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

各牵头认定部门可把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责任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重点关注名单共享信息不对外公开。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四)构建信用修复机制

    各信用认定部门根据《汕头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所规定的内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五)建立定期信息报送机制

    “红黑名单”认定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转发市信建办〈关于报送“红黑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汕澄信建统办〔2019〕2号)规定统一格式,将列入“红黑名单”的当事人、执行或协助执行有关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情况于每季季末25日前报送发改局(联系人:曾祥彦;邮箱:fgjtgb@163.com;传真:85869075;电话:85855091),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六)建立区重点领域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目录

根据汕府〔2018〕45号文件和各级合作备忘录规定制订区重点领域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目录(详见附件2)。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区发改局体改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监督。区绩效管理部门要把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列入我区政府绩效考评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1.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汕府〔2018〕45号)

          2.重点领域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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