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整治制造、销售、运输、储存仿真枪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各类仿真枪及零部件。
二、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各类仿真枪及零部件。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制造的仿真枪及零部件、制造工具、原材料主动缴交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各类仿真枪及零部件违法犯罪线索;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0754—8588673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