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禁止未经许可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或违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禁止私自倒装、掺假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重装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配送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对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信息登记和安全用气宣传。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用户应按照有关气瓶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处理、使用、排放或倾倒液化石油气。
五、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瓶装石油气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鼓励广大市民及时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特设立燃气违法经营举报电话:0754—85860751(区住建局)。
特此通告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