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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
  • 2019-07-15 09:35
  • 来源: 澄海区信息中心
  • 发布机构: 澄海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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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维护我区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三、严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在承包的农用地上违法违规设置、建造构筑物、建筑物。

四、村(居)委会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租赁、出让、转让土

地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解除。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条的,应当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构筑物、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本通告第一、二、三、四条所列情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工、供水、供电、通信等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已办理的,予以撤销;对支持、纵容违法使用土地和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54—85887219,邮箱:chgtjc@126.com。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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