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澄海罚字[2019]15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澄海区盛丰纸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7080476
负责人姓名:陈卓彪
单位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澄莱路凤新一桥南侧牛溪底工业区
经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主要进行纸箱加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经监测,排放废水中CODCr浓度为3.60×103mg/L,色度2000(红),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表、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相片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无要求听证,于2019年6月28日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表示你单位已新购专用废水处理设备,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放,并将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对项目进行环评,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复核,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澄海区泰然路环保大楼四楼,电话:8589274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
2019年7月2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