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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
  • 2018-01-23 10:2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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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耕地资源,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依法开展清理查处违法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挖砂、取土、挖池、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三、严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在承包的农用地上设置、建造构筑物、建筑物,对在三十年承包责任田上违法进行非农建设,也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人(土地使用人),违反土地管理、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租赁、出让、转让土地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予以解除。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条的,应当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构筑物、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本通告第一,二、三、四条所列情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手续;已办理的,予以撤销;供水、供电、通信等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八、对支持、包庇纵容违法使用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或村(居)干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拒绝、妨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法用地的构筑物、建筑物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复耕复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举报投诉电话:12336,(0754)85887500。 

十一、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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