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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18-01-19 09:39
  • 来源: 管理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政务公开股
  •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校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12〕10号)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主体 
    (一)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申请、使用、经营校车。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二)为减少幼儿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根据《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答复精神,考虑到目前我区幼儿园布局较为合理、学前教育资助机制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学龄前幼儿就近入学的实际情况,我区要求入园幼儿原则上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在向区教育局申请使用许可时提供确有需要使用幼儿校车的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遵守《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条例》《办法》规定,接送高中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不列入校车许可范围,由各校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二、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所需材料及递交方式 
    (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5.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二)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其中属本省户籍的,也可以由户籍地区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4.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区教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回复意见。 
    (二)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校车标牌。因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校车许可和校车标牌。 
    四、其它事项 
    区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规范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服务,从严取缔校车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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