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出标准
(一)相对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相对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有劳动力的相对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符合条件的无劳动力贫困户全部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具体核查“八有”指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有安全饮用水,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有电用,有电视信号覆盖、有宽带网络覆盖。
(二)相对贫困村退出标准。相对贫困村退出以“两不愁三保障”和“一相当”(即相对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为主要衡量标准,相对贫困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60%,综合考虑村贫困程度、农民收入、集体收入、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党组织建设等因素,具体核查10项指标:贫困发生率、农民收入、集体收入、人居环境、村道建设、饮水安全、水利和电力设施、电视信号和宽带网络、公共服务、党组织建设。
二、退出程序
(一)相对贫困人口退出程序。
1.村级评议公示。按照相对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拟退出户名单,经镇干部、驻村(镇)工作队(组)员、村“两委”干部组成的核查组核实,填写《相对贫困户退出核查表》(见附件1),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拟退出户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镇级政府。公示有异议的,由核查组重新核实后再公示。
2.镇级复核。镇级政府组织农办、扶贫、民政、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联合组成复核组,对各村报送拟退出户名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经镇级党委会议通过后上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级抽查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每镇拟退出户在500户(含500户)以上的按10%、500户以下的按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抽查拟退出贫困户达标误差率超过抽查拟退出户总数5%的,全镇拟退出户视为未达标,不予审定;对达标误差率小于5%的,剔除未达标的拟退出户后予以审定。经审定通过并经县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在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公告。县级扶贫办在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予以确认(标识),镇和贫困村将相对贫困户退出资料归入户档案。
(二)相对贫困村退出程序。
1.村级申请。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照相对贫困村退出标准,组织评议,填写《相对贫困村退出核查表》(附件2),向镇级政府提出申请。
2.镇级核查。镇级政府按照相对贫困村退出标准,组织对拟退出相对贫困村逐项指标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经镇级党委会议通过后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级审核。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相对贫困村退出标准,逐村逐项审核无误后,在拟退出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提出审核意见,经县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市级审定。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每县拟退出村的20%以上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抽查拟退出村的达标误差率超过抽查拟退出村总数5%的,全县拟退出村视为未达标,不予审定;对达标误差率小于5%的,剔除未达标的拟退出村后予以审定。贫困村退出名单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告,同时在本市扶贫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县扶贫办在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标识)后由市扶贫办在系统上予以确认,并由县将贫困村的退出资料归入村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