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范围内严禁未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牛蛙养殖场。不得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范围外新投放牛蛙苗种或开展成蛙养殖活动。
二、对未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的牛蛙养殖场(户),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围网、黑网、铁架等养殖设施,清理养殖相关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三、对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范围外擅自新投放牛蛙苗种或饲养成蛙行为,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全面清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未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未恢复土地原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污染环境及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
五、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有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举报。
七、举报电话:
区自然资源分局:85886642
区农业农村局:85856089
区生态环境分局:85886805
区水务局:85862246
区公安分局:8588673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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