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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 2026-04-07 10:37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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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范围内严禁未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牛蛙养殖场。不得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范围外新投放牛蛙苗种或开展成蛙养殖活动。

  二、对未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的牛蛙养殖场(户),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围网、黑网、铁架等养殖设施,清理养殖相关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三、对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范围外擅自新投放牛蛙苗种或饲养成蛙行为,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全面清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未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未恢复土地原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污染环境及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

  五、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有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举报。

  七、举报电话:

  区自然资源分局:85886642

  区农业农村局:85856089

  区生态环境分局:85886805

  区水务局:85862246

  区公安分局:8588673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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