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通知》(汕市澄财农〔2023〕73号)精神,上级下达我区2024年省级驻镇帮镇扶村资金7011万元。现就做好该资金项目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发电〔2021〕60号)、《汕头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汕市办知〔2021〕4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汕市财农〔2020〕58号)、《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汕头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汕市财农〔2021〕69号)、《汕头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汕乡振组〔2022〕6号)和《汕头市澄海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汕市澄财〔2022〕76号)、《汕头市澄海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澄乡振组〔2022〕9号)的规定,必须用于驻镇帮镇扶村项目,确保集中解决问题。
二、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4年省级驻镇帮镇扶村资金来源的通知》(汕市财农〔2024〕12号)精神,该项资金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债券名称为2024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一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农业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请严格按照一般债券资金管理要求,将资金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中央明令禁止的支出。
三、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聚焦本地区乡村振兴短板弱项,从省级审查通过项目中选取确前期工作扎实、成熟度高,能够尽快实施并形成资金支出的项目进行报备。注意不得将未经省级审查通过项目直接上报备案。
四、各镇、各有关单位需将确定报备的项目填列在《附件2:2024年省级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报备明细表》,于4月19日前报送至区委农办。
附件1: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通知(汕市澄财农〔2023〕73号).pdf
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