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省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的通知》(汕市财农〔2023〕61号)、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省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的通知》(汕市澄财农〔2023〕39号)精神,各镇、区农业农村局申报了2023年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省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经报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现将2023年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省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计划(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农业农村局要按本项目计划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把质量关和核算关,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镇、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二、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下达到各镇、区农业农村局,然后由各项目单位凭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结)算书、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书、项目完工验收书、项目工程建设照片、项目工作总结、项目建设支出有效票证等,及时向所在镇、有关单位办理资金支出申报手续。
三、各镇、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各项目单位要把专项资金全额使用在指定的项目上,不得随意改变、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严禁挤占、截留、抵扣、挪用,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及早完成和发挥效益。严禁项目单位以非法手段编制虚假项目资料骗取项目资金,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镇、区农业农村局要每月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将联合对此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2023年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省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计划表.et
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