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2023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汕市财农函〔2023〕15号),市安排我区2023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额度为559万元,在今年已下达的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予以单列。为加强我区2023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现将市安排的2023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额度在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汕市澄财农〔2023〕12号)下达各镇的2023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中予以单列(详见附件)。
请各镇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做好资金项目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确保资金依法依规有效使用。
附件:2023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