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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 2022-06-14 09:2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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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以下简称为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根据《汕头市澄海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汕头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汕头市澄海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一是指按照《方案》要求,从2021-2025年,全区8个帮扶镇,连续5年,按每镇每年2000万元的标准落实帮扶资金,全区8个镇每年投入帮扶资金1.6亿元,资金由省级、深圳市、汕头市、澄海区按照6: 3: 0.5:0.5分担比例筹集财政资金。二是按汕府办会函〔2021〕12305号文件精神,3个街道从2021-2025年全区每年安排帮扶资金2300万元,以各街道的涉农社区数量分档作为依据安排资金,帮扶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分担比例筹集财政资金。帮扶资金作为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的主要财政资金保障,2021-2025年期间,如镇(街道)个数发生变动,所需帮扶资金由区从各级安排的帮扶资金中统筹予以解决。

  第二条 区财政要将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及自身财力情况,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第三条 帮扶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模式下达,省级、深圳市、市级资金直接分配到区,各级帮扶资金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提供区财政局下达。区财政在每年度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后的三十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镇(街道); 在收到各级帮扶资金后的三十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镇(街道)。

  第四条 区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和审查意见,以及筹集的帮扶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确定安排各镇(街道)、各项目的资金额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镇(街道)党委、政府和驻镇工作队要根据镇域相关规划,共同研究谋划帮镇扶村项目,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报区审定后纳入项目库;同时,按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五条 帮扶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资产折股量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具体由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鼓励各地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帮扶资金实施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街道)村(涉农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街道)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单式管理(帮扶资金使用清单附后),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街道)村(涉农社区)群众直接受益。

  区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街道)帮扶资金的1%,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应主要由组团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区及镇(街道)要逐级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将资金支出及项目实施情况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等相关资金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反映。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绩效自评,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区域绩效自评。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要对各镇(街道)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实施周期内,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驻镇帮镇扶村五年总体工作目标、分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验收办法等,负责组织对各镇(街道)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验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将考核情况纳入区对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镇(街道)村(涉农社区)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驻镇帮镇扶村的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汕市财农〔2020〕58号)、《汕头市澄海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汕市澄财〔2020〕147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市、区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附件: 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使用清单


附件

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 加强规划引领。支持用于编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五年规划编制。支持用于建立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鼓励用于:对扶贫监测对象通过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三) 提升镇(街道)、村(涉农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支持用于补齐必要的镇(街道)、村(涉农社区)人居环境整治和镇(街道)、村(涉农社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 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沿”地区实施镇(街道)、村(涉农社区)农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重点鼓励用于: 镇(街道)、村(涉农社区) “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四) 提升镇(街道)域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镇(街道)、村(涉农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化卫生(院)室,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重点鼓励用于:用于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

  (五) 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支持用于镇(街道)村(涉农社区)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

  二、负面清单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

  (四) 违规修建楼堂馆所;

  (五)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 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 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 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 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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