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扶贫办《关于下达2017年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汕扶办〔2017〕8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汕市财农〔2017〕1号)、《关于预安排2017年市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汕市财农〔2016〕157号)精神,经5月16日区扶贫议事协调会议研究,现将2017年省、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1985.4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6〕13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次下达2017年省、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安排的资金计划,参照省市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按照2017年4月28日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管理平台数据系统确认的各镇(街道)有劳动能力户的贫困人口数进行计算。今后,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同样参照省、市做法,随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变化而相应做出调整。
三、此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包括扶持就业、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创收能力、资产收益扶持、扶贫贷款贴息等项目。各镇(街道)要按《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和《汕头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汕市财农〔2016〕175号)、《汕头市澄海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汕市澄财〔2017〕2号)、《汕头市澄海区精准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汕澄扶〔2017〕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负起资金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更大的效益。
四、各镇(街道)和各帮扶单位,要切实推动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开展,并将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及时录入省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
汕头市澄海区扶贫工作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