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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 2017-03-14 10:26
  • 来源: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局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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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帮扶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汕市财农〔2015289号)、《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汕市财农〔2016115号)和市扶贫办《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扶办〔201617)、《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二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扶办〔201656号)的精神,各有关镇按照《关于开展申报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通知》(澄扶办〔201630)要求推荐申报项目,经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会商并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镇要按本项目计划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把质量关和核算关,确保项目在20176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二、各有关镇要切实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各项目单位要把专项资金全额使用在指定的项目上,不得随意改变、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严禁挤占、截留、抵扣、挪用,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及早完成和发挥效益。

三、各有关镇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关于扶贫开发“双到” 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贫办[2010]26号)要求,凭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包括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项目建设内容公示照片、项目实施方案、预(结)算书、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书、项目验收书、项目实施照片、项目资金使用公示照片、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相关支出有效票证等向区农业局申请报账,区农业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审核合格后办理拨款。严禁项目单位以非法手段编制假项目资料骗取项目资金,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区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汕头市澄海区扶贫工作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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