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溪南镇、隆都镇人民政府,相关帮扶单位: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市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二批)计划的通知》(汕扶办〔2016〕49号)、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16年市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汕市财农〔2016〕13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额度及使用范围
每个省级相对贫困村安排市级精准扶贫专项资金30万元、区级按1︰1配套安排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省级相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帮扶、发展村集体经济和民生福利事业项目建设。
二、项目的申报、审批
市牵头帮扶单位和省级相对贫困村根据帮扶计划和帮扶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建设项目,拟定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建设项目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批后,由项目所在贫困村组织实施。
三、加强项目管理
项目经区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有关镇要指导省级相对贫困村及时将帮扶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责任人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列榜公布,加快项目实施,接受群众监督。
省级相对贫困村“两委”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报账资金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镇、帮扶单位要主动协助省级相对贫困村办理项目报账,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将资金项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录入省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有关镇和帮扶单位要按照区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批同意的资金项目,指导省级相对贫困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严禁挤占、截留、抵扣、挪用,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更大效益。
(二)本项目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由省级相对贫困村按照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关于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贫办〔2010〕26号)要求进行报账。省级相对贫困村凭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结)算书、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书、项目完工的验收书、项目建设支出有效票证、项目总结等向区扶贫办申请报账。严禁以非法手段编制假项目资料骗取项目资金。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区扶贫办和财政局将对此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2016年市、区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计划表
汕头市澄海区扶贫办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