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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

(二)部门文件。

(三)办事指南。

(四)工作动态。

(五)财政预决算。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请见“澄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路径为: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enghai.gov.cn/)的“政务公开”栏目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具体路径: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请见“澄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路径同上。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人秘股

办公地址: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4C

邮政编码:515800

联系电话:0754-85855050;传真号码:0754-85855370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enghai.gov.cn/)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具体路径为: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申请人到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人秘股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9楼,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③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于办公时间内发送。本机关传真:0754-85855370,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通过澄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在澄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页面选择澄海区应急管理局,完整填写《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以传真或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7.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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