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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5786467023L/2024-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12
名称: 关于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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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浏览次数:-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澄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领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应急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准从事经营活动。已取得上述合法证照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进行道路运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坚决打击取缔燃放发射高空礼花弹、地面炸炮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坚持执行澄海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澄华、凤翔、广益街道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0754—85855050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0754-85886735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54—8587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