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区的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下称“三旧”改造),助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镇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经2020年12月2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区执行《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下称市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城区3个街道辖区内的“三旧”改造项目,以及全区各镇辖区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市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全区各镇“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改造地块住宅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4.0,商业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0.5,地块总容积率不超过4.5。对于改造过程须根据各层次规划控制需落实的大配套,改造单位无偿提供土地并建成交付使用的,可以在原确定的地块容积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住宅容积率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无偿提供的用地面积乘以改造地块容积率,作为改造项目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其增加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5,地块总容积率最大不超过5.0,其它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相关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增加或降低幅度为市技术规定标准要求上相应增加或降低5个百分点;其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减少幅度不能小于标准间距的0.85倍。
(三)其它要求按照市办法执行。
三、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上述内容的,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相关情况重新修订。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
知》(汕府〔2018〕113号)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关于《澄海区执行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