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澄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汕头市澄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下称“本机关”)制定《汕头市澄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澄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enghai.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本机关在职能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组织机构、部门文件、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二)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通过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chenghai.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在澄海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政务新媒体
我局通过“澄海区政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和“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南方号平台主动公开重要政策文件和解读、政府公报等以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澄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澄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申请表” 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对申请获取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在澄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澄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汕头市澄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人事秘书股
办公地址:汕头市澄海区通乐路澄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邮政编码:5158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工作日)
电 话:0754-85874788
传 真:0754-85874308
电子信箱:chqfw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