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汕头市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内容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四)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五)财政预决算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公开方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申请公开方式。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chenghai.gov.cn/),现场查阅地点:汕头市澄海区蓬岭路建设大厦。

  (一)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政府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 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汕头市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楼人事秘书股;

  办公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蓬岭路建设大厦;

  邮政编码:5158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4-85868645;

  传真:0754-85880133;

  电子信箱:chjsju@126.com。

  2.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并提供包括能够以指向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有助于本机关查询并确定信息内容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2)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 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求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的,受理机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对于一个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为提高处理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  

  4.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按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4-85868645;传真:0754-85880133;电子邮箱:chjsju@126.com;办公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蓬岭路建设大厦;邮政编码:5158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