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澄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澄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澄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enghai.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2.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3.双拥工作

  主要包括:双拥创建宣传工作内容。

  4.财政预决算公开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汕头市澄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局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2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chenghai.gov.cn。

  2.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当面提交或者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交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澄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备案、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申请受理机构为:汕头市澄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秘股。

  办公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宁川东路社区服务中心大楼5楼人秘股

  邮政编码:5158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8:3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0754-89868431      传真:0754-89868434

  邮箱:stchtyjr@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