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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澄海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澄海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澄海区农业农村局编制了《澄海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澄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chenghai.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澄海区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澄海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澄海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布或者澄海区农业农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澄海区农业农村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农业农村局相关统计信息、报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澄海区农业农村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澄海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汕头市澄海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www.chenghai.gov.cn),辅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人事秘书股。

  详细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党政大楼5楼B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4-85856089,传真号码:0754-85862243,邮政编码:5158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121/choice(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进入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党政大楼5楼B区,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正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回复。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