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澄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区农业农村局反馈。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5日
汕头市澄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机制,破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区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实施“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三方风险共担为基础,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为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合作模式
区政府设立“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在借款人办理贷款项目保险(担保)业务时提供全额保费补助;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免抵押贷款;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免抵押贷款项目办理保险(担保)。
三、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我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成立澄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局)、审计局及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日常管理工作。为确保“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三方明确以下工作职责:
(一)政府部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有关政策,抓好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并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通过的,可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
(二)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汕头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职责:负责对经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推荐的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评审通过的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并按季向办公室汇报放贷、资金使用情况。
(三)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汕头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进行保后管理,并按季向办公室汇报放贷、资金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来源于2015年区政府设立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澄海邮储银行开设专户,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区审计局监督。
五、贷款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方向,从事农业种养、农资生产经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等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具体条件是:
(一)符合我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方向。
(二)符合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要求,在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三)依法依规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在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按照银行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有关资料。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保费
(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一般不能超出如下额度,超过额度部分不予补贴担保费。
1、家庭农场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一般农业企业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3、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含市级)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200万元;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400万元。
4、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含市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400万元;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600万元。
5.具体授信额度及承保条件,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银行授信政策及保险公司承保政策的要求进行核定。
(二)贷款期限。对于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12个月);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标准化猪场改建、农田水利、农业设施如大棚温室水肥一体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水果等生长周期较长的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三)贷款利率:“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为免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涉农贷款利率执行。
(四)贷款保费(或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不超过3.5%收取,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七、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递交给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资料上报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借款人的农业经营实体类别、资质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将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
(三)合作银行在收到项目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会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分别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审批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评审通过的,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意见书》,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同意承保意见书》,分别报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若有一方评审不予通过,该项目不列入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
(四)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同意贷款意见书》和《同意承保意见书》后,对贷款项目进行确认备案,向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发放《同意保费补助通知书》,并划拨保费。
(五)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收到通知书及保费后,当日出具保单(或担保函)。合作银行收到贷款保单(或担保函)后,当日通知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八、责任风险承担
(一)逾期赔付。在合作周期内,当出现贷款逾期时,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赔付承担比例暂定是合作银行承担20%,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承担80%,具体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商定。
(二)逾期追偿。当出现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逾期2个月后,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赔付后,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合作三方,采取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追回欠款后,按各自赔付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逾期叫停。当全部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银行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三方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九、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要做好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十、其他
本办法由区“政银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