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及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汕澄府办通〔2021〕3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2019〕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县二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97号)
5.《关于印发汕头市澄海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汕澄府办〔2021〕54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平台上主动公开
【监督渠道】通过电话、传真监督
电话:0754-85323538〔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传真:0754-85323956
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人民政府
三、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