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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5007012565C/2020-00790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1-08
名称: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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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澄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汕头市澄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事故评估
  3.2.3    响应启动
  3.2.4    现场处置
  3.2.5    社会动员
  3.2.6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支付费用
  3.3.2    销毁污染物
  3.3.3    征用补偿
  3.3.4    保险理赔
  3.3.5    总结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质保障
  4.4     医疗保障
  4.5     信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7    附则
  8    附件
  8.1     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8.2     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8.3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8.4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区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澄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有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澄海海关等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置工作;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推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对生产加工、餐饮业、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监督区政府下拨食品安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助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开展对学校(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负责加大对一般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8)区司法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职业技术院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协调组织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2)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负责组织对造成一般食品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
    (15)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设置的有相对固定摊位的食品摊贩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6)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17)澄海海关: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境口岸区域发生的进出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向市食安办、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配合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镇(街道)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食安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汕头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强化信息报送时效,明确信息报告责任。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1.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区县和上级通报我区的相关信息。
    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镇(街道)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所在地的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食安办,2小时内书面报告。
    (2)区食安办对各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初步判断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初步确定为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3)区食安办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4)事发后,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以就近医治为原则,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故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故原 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现场控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暂控或全面查封事故涉嫌的源头食品、原料及其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设施,防控事态进一步发展。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故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3.2.1.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和影响范围、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以及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事故评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统一协调开展事故评估,核定是否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标准,根据评估核定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    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1)I级、II级、II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区政府及市食安办。由国务院或省、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II、III级响应,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IV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和组织实施。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汕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澄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
    3.2.4    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在区指挥部领导下,由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5    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或人民政府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
    3.3    后期处置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成员会同事发地镇(街道)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    支付费用
    及时支付事故应急处置费用、医疗机构救治垫付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3.3.2    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和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产品。
    3.3.3    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5    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3.4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汕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规范发布程序,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组织,建立专业全面、技术成熟、反应灵敏、持续发展的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队伍,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医疗救治、事故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订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4.5    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要配合市食安办和区应急办,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包括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事故预警、报告与通报等网络;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2    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1)各镇(街道)要参照本预案,负责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分预案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订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2)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订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辖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7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3)各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澄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8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8.1    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
涉及外省或境外,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结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8.2    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省内发生且涉及我市,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地级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8.3    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本市发生且涉及我区,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8.4    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
本区发生并仅限于我区,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
(1)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关于《汕头市澄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