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向外单位借用人员工作,加强借用人员管理,按照工作急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市纪委监委的做法并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各室因查办重大、重要案件或承办专项工作任务需要,可借用人员协助工作。区委巡察机构开展巡察工作需借用人员的,由区委巡察办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借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备一定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经验或相关专业技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借用部门可借用以下四类人员:
(一)各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
(二)公、检、法、司等部门中从事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审理等业务的干部;
(三)审查调查急需的审计、税务、金融、国土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
(四)派驻(出)机构监督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 借用部门应优先在对口联系单位借用人员。
第六条 借用部门不得集中借用同一单位的人员。
第七条 禁止借用以下人员:
(一)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及区管领导干部近亲属;
(二)被审查调查人亲属、案件检举人(主要证人)等利害关系人;
(三)其他可能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的人员。
第八条 借用部门严格按以下期限借用人员:
(一)除本条第(二)款外,借用人员每次借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人员需续借或再次借用的,同一部门借用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2个月,不同部门借用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个月。同一人员被连续借用12个月的,6个月内不再借用。
(二)对审计、税务、金融、国土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实行一案一借,每次借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同一人员累计借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借用部门提出借用人员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后送办公室审核,由借用部门呈报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审批。超出借用范围、借用期限借用的,须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委领导批准后,借用部门将《区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呈批表》送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统一出具借用函。
第十条 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借用谁管理”原则,借用部门应加强借用人员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由专案组(工作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借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二)借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九条禁令》等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借用人员纪律和保密教育。借用人员报到后,借用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纪律和保密教育,要求借用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广东省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九条禁令》等规章制度,并填写《区纪委监委借用人员到岗前纪律和保密教育情况登记表》送办公室备案。借用人员到岗前和脱岗后均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分别送办公室备案。
(四)借用人员参照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管理,参加本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借用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参加借用部门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组织生活。
(五)借用部门应建立借用人员工作台账,及时记录借用人员到位、返回及工作表现等情况,借用工作结束向办公室提供借用人员表现评价。
(六)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借用人员差旅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借用人员差旅费一律不予核销。借用人员需在区党政机关食堂用餐的,借用部门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助办理用餐手续。
(七)办公室应加强对各部门借用人员情况的检查。
第十一条 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借用人员“八不准”
1.不准擅自借用,凡借用必须经报批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不准超期、反复借用,延期借用的须经委领导批准;
3.不准在同一单位大量借用;
4.不准借用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不符的人员;
5.不准未经委领导批准安排借用人员承担审查调查核心工作;
6.不准只借不管,凡借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借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7.不准擅自出具借用人员鉴定,借用工作结束后,借用部门向办公室提供借用人员表现评价,由办公室统一出具鉴定;
8.不准向借用人员作出工作调动等承诺,严禁为借用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事宜打招呼说情。
(二)违反借用人员“八不准”要求的,应立即清退相关借用人员,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借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在委机关内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取消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涉嫌违纪的,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借用人员不服从领导和管理、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存在其他不宜借用情形的,应立即清退,视情况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