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市、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各部门为履行工作职责占有 或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安全完整、预算约束、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参与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采购的验收、仓储、登记、台账管理和统计上报资产信息报表,建立资产管理电子平台;
(四)负责统一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实行独立分类库房管理;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六)负责指导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及维护管理;
(七)负责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委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 保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委各部门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维护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管理情况;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申报、固定资产配备更新申请、资产收发及移交(调出、调剂、报损、报废)、跨部门变更申请等工作;
(三)配合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委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将交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办公室。
第八条 办公室是信息化设备和通用办公设备的维护管理部门,并负责对报废设备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对涉密设备进行脱密技术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涉密设备的密级管理,负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委各部门应当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并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配置计划,明确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用途等。办公室根据资产存量、拟处置资产、人员变动等因素,审核、汇总、申报资产购置预算,待财政预算下达后,根据预算情况安排购置。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公务需超标配备的,须经区小汽车定编办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配置办公设备、家具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等原则,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配置标准提出书面配置申请,确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的,应详细说明特殊原因,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确认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实施的全周期动态管理,包括实物资产的入库出库、账卡登记、条码粘贴、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变动调整、账实核对、移交处置、仓库管理等。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区别新增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来源,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申请、账卡登记和财务结算等手续,不得将未经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直接交由使用部门使用。
(一)单台价格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按单台(件)建卡登记固定资产。
(二)由多台(件)价值在4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办公设备组成,整体价值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按一台(件)建卡登记固定资产。
(三)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单独购买的软件,根据发票据实登记固定资产;连同实物资产一同购买,没有单独发票的1000元(含)以上软件资产,价值合并实物资产登记固定资产。
(四)单台(件)价值在4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同批采购的同一设备,且总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根据设备存放或使用地点不同,按单批或单台(件)登记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条码管理,原则上在出库或领用时同步粘贴条码,做到一物一码、应贴尽贴。因特殊情况不便粘贴的,可以将条码交由使用部门自行粘贴并反馈粘贴结果(不宜粘贴或无法粘贴条码的资产,条码由使用人妥善保存),使用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委各部门和使用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资产条码,不得人为故意撕扯、毁损,发现条码缺失时,应当通过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向办公室申请重新粘贴。
第十八条 委各部门需要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 修保养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维修保养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委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变更管理。部门内部发生固定资产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变更情况,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委各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变更,由原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原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附送加盖本部门印章的变更资产明细清单,经新使用部门核实确认后调整。未经办公室批准,使用部门之间不得自行转移或变更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委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交还办公室。使用人退休、离职时,应当主动向办公室退还所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遗失资产的,使用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委领导审批。非履行公务遗失的,当事人应按折旧价格赔偿。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者核销固定资产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进行处置: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淘汰)由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派员实地查验确认,并按下列权限报审批: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核销并报分管财务委领导批准。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 2万元以下(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核销并报分管财务委领导批准。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万元或一次批量超过2万元、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委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登记的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约谈制度,对未按本规定履行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职责,造成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台账信息严重不实、跨部门资产变更不报告、退休和离职人员资产未收回以及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约谈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使用人和资产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的;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委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与财政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以财政部门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涉密)
3.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
4.固定资产变更表
5.固定资产报废表
附件1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注: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附件2
固定资产购置(涉密)申请表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固定资产变更表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资产报废(损)表
一式两份:申报部门、办公室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