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内部管理,全面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等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为履行工作职责,因开展经济活动需要,以委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约定双方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正式协议。
第三条 对外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区纪委监委,委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内部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规范合同订立审批;有效监控合同履行;集中登记保管合同;协同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是合同内部管理的专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合同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并遵照执行;审核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质保和维修条款;监督合同履行和标的验收;按合同约定审核付款;负责合同集中登记保管;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 委各部门作为合同的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履行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充分论证合同约定事项的必要性;审查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负责合同谈判,拟订合同文本并送审报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加强对标的验收;牵头解决合同纠纷等。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涉密项目合同的密级管理,负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委各部门必须对合同所涉及的合作或交易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对合作方民事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事项,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工作人员参与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确认书。除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形式外,不得以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第九条 合同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合同条款应规范完备,一般应包含合同当事人名称及住所,标的及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验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连同《澄海区纪委监委合同订立审批表》送办公室审核,涉及保密条款的应进行保密审核,修改完善后分别报承办部门和办公室的分管委领导审批授权。合同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经委领导审批授权或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同意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送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加盖“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印章。未编号、未盖合同专用章的,办公室一律不予支付费用。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与对方共同推进合同事项,组织标的验收,及时办理价款支付手续等。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视为重新订立合同按第十二条有关内容办理。
确需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违约责任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固定证据,将有关情况告知办公室,并牵头会同办公室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章 合同保管
第十六条 办公室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合同编号管理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合同实行连续编号管理,编号为:澄纪合同+年号+顺序号,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连续编号并登记。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委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澄海区纪委监委合同订立审批表
附件
澄海区纪委监委合同订立审批表
编号:澄纪合同﹝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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