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工作,加强采购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采购是指委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 行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方式和程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又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即通用类品目)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品目内的、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并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分散采购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分散采购通常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二)自主采购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自主采购,由办公室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建立执行、管理、监督等职能相分离的采购管理体系,有效防控采购廉政风险。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集中管理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二)负责组织编制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统一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和统计上报采购信息报表;
(六)负责申报变更采购方式和购买进口产品;
(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培训;
(九)依法履行其他采购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各部门作为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办公室申报年度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加强采购标的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程序要求,做好采购项目需求分析、编制采购文件、签订合同文书、履行合同约定。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协助采购需求部门编制信息化项目申请材料,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验收,审核合同涉及的技术、质保和维修条款。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涉密采购项目的密级管理,指 导、协助采购需求部门办理涉密审批手续,负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采购政策规定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责令纠正、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 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顺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 购。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形的,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需求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送办公室审核,经分管财务委领导同意,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经区保密局批复的涉密项目,办公室应当对承建项目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拟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作为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公室按照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在规定期限内随“一上”预算一并编制申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采购项目,方可安排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申请。各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单项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执行。
(一)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单项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对于临时、紧急性采购项目,应说明特殊原因,经办公室调整、审核预算,报分管财务委领导批准后,向区财政部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申请时作特别说明,并单独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经评审论证,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委领导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未申报或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在该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安排采购。如因临时性工作需要或原有设备毁损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采购的,由需求部门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采购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办公室组织采购并支付资金,对须列入固定资产的进行登记管 理。
(一)政府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选择实行领导审批制。办公室根据需求部门申请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的意见,报分管财务委领导批准后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选择澄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确因工作需要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代理机构目录库中选择。
(二)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实施采购活动。按照品目分类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定点采购执行模式。具体程序执行要求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区财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三)实行自主采购的,应当符合我区自主采购规定的适用情形,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按照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后,由办公室与供应商联合拟定合同草案,经委领导审核后,形成采购合同文本,涉密采购合同应送办公室审核。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实施采购的,应对平台系统生成的合同予以确认。
经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合同落款单位为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委或汕头市澄海区监委的,由办公室根据委领导授权签字,并由办公室加盖“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印章,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原件由办公室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履约验收。办公室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调,推进合同履行,组织项目验收,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付款。办公室负责履约监督,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技术复杂的合同项目,可委托社会专业监理机构负责监督。
项目验收一般由需求部门和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严格对照合同条款,对所购货物、服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专业性强或者重要、复杂的项目,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
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由办公室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中约定有退货或赔偿条款的,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采购项目中形成的资产,由办公室对采购合同、验收表、资产登记等付款手续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明确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责任人,需求部门应办理资产领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完整文件建档保存,采购文件包括申请报批报告、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委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 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采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 避。
第二十七条 不得与供应商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馈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与本职工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娱乐、旅游、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财政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以财政部门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