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的适用范围
本委工作人员(含政府雇员、劳务派遣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私离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因公外出是指因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汕头市超过1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行为。因私离岗包括因私离开汕头市超过1天(含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带薪年休假,但异地任职公休日、节假日回居住地除外),或虽未离开汕头市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超过1个工作日(含带薪年休假)的行为。
二、请销假的程序及方式
(一)因公、因私需要外出〔不含出国(境)〕或因私需要离岗的,按下列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1.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请假的,需填写《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报区委书记签批后,送区委组织部登记。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还须按照市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备。
其他科级干部请假的,需填写《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请年休假的还应填写《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休假申请表》,经分管纪委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并报委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如请假超过2周的,需同时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2.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的,需填写《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请年休假的填写《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休假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同意并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
3.干部职工虽未离开汕头市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超过1个工作日的,应及时口头报告有关领导后,填写请假审批表,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
(二)因私需要出国(境)的,按下列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1.需要提前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干部职工应在明确出国(境)计划后,提前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一般情况下,办理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可离出发时间提前不超过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办理护照或签证的,可离出发时间提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在办理审批时,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应先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再按照市管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科级干部必须填写《澄海区区管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证照(签证)审批表》,由分管纪委副书记(副主任)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送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由区委组织部开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必须填写《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证照(签证)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同意并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
相关出入境证件办理完毕后,若还未到实际出行时间,应按照规定交办公室登记并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个人有效出国(境)证照。
2.因私需要出国(境)的干部职工应在实际出行前提前5个工作日,科级干部填写《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送区委组织部登记;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填写《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送办公室登记存档。利用年休假出国(境)的还应填写《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休假申请表》,送办公室登记存档。办公室根据区委组织部的意见或委领导意见将有关证件发给干部职工本人使用。
3.因公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工作需要,组织本委或系统、线条有关人员外出集体活动(包括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需明确外出具体人员、时间、地点和外出事由,并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呈报区委同意并依次报委主要领导和区委书记签批后,送区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参加活动的有关人员需按职务级别填写《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或《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
(四)请假返回岗位后,干部职工应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销假,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委主要领导汇报。因私出国(境)干部职工应在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持证件交还办公室集中保管,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执单》,科级干部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报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必须对请假干部职工销假情况严格管理,如超过批准天数未按时返回岗位超过2个工作日的,涉及科级干部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区委组织部,涉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要及时报告委主要领导。
三、从严管理请销假行为
(一)干部职工请假一律执行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因执行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的,应在事前口头请示委有关领导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或离岗,有关请假手续必须及时办理齐全。
干部职工因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报告相关委领导同意,并在结束请假返回岗位后,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按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办公室备案。委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期间,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二)干部职工请假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限和行为规定。因公外出的,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请假天数之内,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严禁借因公外出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请假时限,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办理公务;不准公费出国(境)办理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干部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境)的,每年请假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利用年休假和节假日时间外出的,不受此限制;因个人身体原因需要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酌情放宽限制)。
(三)办公室应对干部请销假实行严格登记归档管理。同时,每月要进行一次汇总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澄海区区管干部请销假情况汇总表》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备案。办公室要加强对干部职工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对不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或填报有关情况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不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干部职工,依照具体情节进行处理:1次的提出批评教育,2次以上的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提醒、函询或诫勉;对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实行请销假制度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委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监督管理干部职工请销假行为,并按照权限,重点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请假行为从严把关。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