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印章使用管理,有效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有印章
(一)办公室保管的印章。“中国共产党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专用章”“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证明专用章”“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二)其他部门保管的印章。“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宣传教育室”等各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自行保管。“汕头市澄海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二、印章管理
(一)印章应妥善保管,存放于保密柜内,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保密柜,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二)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未经印章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交给其他人员管理。
(四)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印章字迹清晰。
三、印章使用
(一)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呈批制度。承办部门必须在《区纪委监委发文稿呈批笺》《区纪委监委公文呈批笺》等呈批表上,列明或备注盖章的文件类型及份数。印章报批经办人,必须是委在编在岗人员。
(二)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用印时,承办部门需要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经办人、事由、印章类别、批准人、加盖印章份数等。
(三)使用“中国共产党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委副书记(副主任)以上领导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委书记(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用章,须经承办部门的分管委领导批准。
(四)使用“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分管的委领导批准;一般事务性用印,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部门的印章的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委领导批准。
(五)使用“汕头市澄海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印章,须经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六)使用“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印章,须经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批准;使用“中共汕头市澄海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或代章),须经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
(七)使用“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专用章”“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证明专用章”,须经委领导批准。对《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用印,必须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在《介绍信》上加盖本部门印章进行使用。如需领取加盖印章空白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的,先填写《领用加盖印章空白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审批表》并呈委副书记(副主任)以上领导签名批准;领取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领,并承担安全使用责任。对尚未使用或作废的已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应及时退回,核销后方可重新领用。存根联必须和《介绍信》内容一致,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签名确认。
(八)以区纪委监委或其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由领导签批后用印。
(九)以区纪委监委或其办公室名义开具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文书,按照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的审批权限由领导签批后用印。
(十)“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骑缝章”“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骑缝章”“中共汕头市澄海区纪委校对章”“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校对章”等印章仅作为“中国共产党汕头市澄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澄海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等印章的延伸使用。
四、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
2.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3.申请事由与委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4.其他情形。
(二)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情形的,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三)委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