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纪发[2003]12号)
第一条 为了支持、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1.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2.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的;
3.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同一案件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由负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奖励金的数额。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五条 本奖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立案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征求案件检查、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同级纪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信访举报部门实施。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纪检机构、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级纪委(监察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