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纪律,严厉惩治
包“二奶”养情妇行为的通知
(粤纪发[2000]11号)
1994年8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1994]11号)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最近,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省委关于依法追究包“二奶”养情妇者法律责任的指示,联合制定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对包“二奶”者从财产等问题上给予惩治。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惩治党员干部包“二奶”养情妇行为,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执行粤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凡共产党员包“二奶”养情妇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工作人员包“二奶”养情妇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1994年8月以来处理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二奶”养情妇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凡没有按照粤纪发[1994]11号文执行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包“二奶”养情妇案件,凡涉及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将有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以便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中共广东省纪委
广东省监察厅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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