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十四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编制本规划。
序言
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非遗,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非遗保护事业取得显著成就。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逐渐完善,抢救性记录取得重要成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顺利推进,非遗助力精准扶贫成效明显,非遗宣传传播广泛开展,非遗在服务重大国家战略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非遗保护保障体系更加有力,非遗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一批珍贵、濒危和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得到有效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制度基本建立,社会广泛参与、人人保护传承的生动局面初步形成。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全面提高我国非遗保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对非遗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快速发展,非遗传承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一些项目生命力不强,传承存在困难;非遗保护基础相对薄弱,工作队伍不够健全等。“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取得更大进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国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水平,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构建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基本原则
——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深入挖掘阐释非遗蕴含的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表达权利,推动非遗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让人民参与保护传承,让保护成果为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坚持系统性保护。围绕新时代新任务,统筹协调非遗保护传承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的关系,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性谋划非遗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配合,推动非遗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依法科学保护。健全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明确参与各方责任,提高社区和民众的非遗保护主体意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分类保护,精准施策,精确管理。
——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遗基本文化内涵,弘扬非遗当代价值,推动非遗在人民群众的当代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非遗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健全,创造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对非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明显提高,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到2035年,非遗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重大国家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
1.推进非遗调查。服务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专项调查,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鼓励支持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区域内开展非遗专项调查。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调查登记,推进大数据在调查中的应用,提高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妥善保存调查数据、资料,加强调查成果的运用。研究启动第二次全国非遗资源普查。
2.完善非遗记录体系。运用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方式,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全面记录,鼓励对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实施记录。广泛发动社会记录,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参与,不断提高非遗记录水平。做好记录成果的保存和公开,进一步促进社会利用。
3.加强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完善档案制度,制定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大对非遗有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实物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充分运用非遗调查记录成果,完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体系。加强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公共数字平台,推进非遗档案和数据资源的社会利用。
4.加强非遗研究工作。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全国非遗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形成全国非遗保护研究机构名单。统筹研究力量,建立非遗专家资源库,建设非遗研究基地和非遗重点实验室。加大对中青年非遗专家的支持力度,鼓励更多中青年学者从事非遗研究工作。支持非遗传承人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加强理论、应用方面的研究。围绕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的重难点问题委托研究课题,推动非遗保护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支持非遗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表与发布,举办学术会议,加强学术期刊建设。
5.深化中国文化基因研究阐释。全面系统研究梳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遴选充分体现中国文化基因、涉及中华文明发源文化发祥的非遗项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挖掘阐释非遗项目中蕴含的中国文化基因及其当代作用和应用途径。指导项目所在地做好项目保护工作,加强项目及其有关的古籍文献、相关实物、遗存等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保护,促进融入现代生活,实现发展振兴。加强研究阐释和非遗保护成果的宣传、普及、应用。
(二)加强非遗项目保护
1.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制度建设。修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各地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和管理制度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非遗代表性项目单项法规。研究推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
2.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启动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推动县级名录全覆盖。推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梳理和规范。组织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保护单位绩效评估检查和动态管理。
3.加强分类保护。根据非遗特点和存续状况,实施分类保护。继续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进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计划》,推动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传承。实施戏曲振兴工程、传统节日振兴计划、曲艺传承发展计划。针对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民俗及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方式。
4.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申报和履约工作。积极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申报工作,推动与其他国家联合申报共享的非遗项目。切实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职责,加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管理,建立牵头保护工作机制,夯实保护责任,按期提交履约报告,提高履约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
1.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推动县级名录全覆盖。
2.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试点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工作,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的衔接配合。
3.加大对传承人支持扶持力度。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经费资助等方式,支持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补助,鼓励支持各地对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补助。组织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修培训,实现全覆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增强使命与担当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研培计划,促进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相结合。支持传承人设立非遗传承所和工作室。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建设宏大的传承队伍。
4.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5.加强青年传承人培养。推动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创新传承人培养方式。对于条件具备的项目,通过现代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青年传承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鼓励年轻人学习、掌握相关技能,成为后继人才。通过组织参加培训、提供展示平台、对接市场渠道等方式,为青年传承人提供有力支持,为其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
1.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工作,建设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指导建设管理单位进一步履行好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职责,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进行验收,正式命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各省(区、市)出台本区域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指导未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省(区、市)加快工作进度,“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全覆盖。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对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取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予以摘牌。
2.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探索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在城市社区培育孕育发展非遗的土壤,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尊重社区居民主体地位,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感、归属感和凝聚力。充分利用本地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未列入名录的非遗资源,同时关注随外来人口迁入并有一定群众基础的非遗项目,支持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创新工作模式,在非遗氛围浓厚、工作机制健全、保障工作到位的社区,创建“非遗在社区”示范点。
3.加强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开展中国传统村落非遗资源梳理统计工作,推动每个中国传统村落所在的县(市、区)建立传统村落非遗资源清单。遴选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优秀实践案例,举办经验交流活动。合理利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格局,在空间环境营造中突出非遗特点。加强当地村民及其生活方式的保护和延续,培育和扩大非遗传承人群,促进民俗、村规民约的传承与发展。
4.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将非遗保护传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特色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非遗资源,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在非遗资源丰富、保护传承有力、民众积极参与的地区,推动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探索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在经费、政策等方面对非遗特色村镇、街区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支持在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建设非遗馆、非遗传承所(点),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宣传展示活动。
(五)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
1.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相关机构开展非遗传播。鼓励支持新闻媒体设立非遗专栏、专题,办好优秀栏目、节目。推动主流媒体加强非遗传播力量,建设非遗传播队伍,形成一批品牌传播项目,提高非遗传播的专业性、规范性。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的作用,培育一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网红”品牌。举办中国非遗保护年会。鼓励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开展非遗培训、展览、学术交流、公共教育等活动。鼓励支持有关机构策划推出体现非遗内容的宣传片、纪录片、公益广告等。
2.广泛开展非遗展示展览活动。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开展非遗展览、展示和展演活动。继续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原生民歌节、全国非遗曲艺周等重大活动,提高活动举办水平。组织开展“文化进万家”春节元宵节系列文化活动。举办黄河流域非遗大展、大运河非遗展、长江流域非遗展等区域性展示展览活动。根据非遗不同门类和项目特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技艺、传统体育、传统医药等专题性展示展览活动。鼓励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民众需求,举办区域性非遗展示展览活动。加强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及有关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推动非遗普及教育。推动将非遗融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写非遗教材。鼓励中小学开设非遗特色课程,支持传承人参与教学,加强非遗师资培养。鼓励建设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推动职业院校设立民族传统技艺等相关专业。加强高等院校非遗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增设硕士点和博士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建设一批国家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推动非遗进校园,支持学校开展非遗展示、展演、竞赛及互动体验活动。
4.完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体系。统筹建设利用好国家非遗馆,建设20个国家级非遗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方非遗馆,推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鼓励建设具有民族、地域、行业特色的非遗专题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遗传承体验设施,形成包括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研究完善非遗展览展示场所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非遗展览展示场所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支持制定、实施非遗展览展示相关标准。
5.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加强非遗国际传播,充分运用非遗资源,讲好中国故事。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非遗工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遗保护合作,参与、倡导、推动双边、多边交流与合作,加大非遗保护国际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各驻外使领馆、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等驻外机构开展我国非遗的宣传推广。配合重大文化交流项目、利用国际知名节会,举办非遗展示、交流活动。支持非遗相关产品走向海外市场。推动内地与港澳非遗交流合作,支持港澳做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对传承人的支持扶持。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
(六)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1.融入重大国家战略。加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中的非遗保护传承,建立区域保护协同机制。建立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长城沿线、长征沿线非遗保护协同机制。在雄安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凸显非遗元素,强化非遗保护传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对脱贫地区的非遗保护支持力度,以非遗工坊建设为抓手,推动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并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非遗工坊建设和运行机制,持续扩大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2.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妥善处理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利用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场所,培育一批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遗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特色小镇,鼓励非遗特色景区发展。
3.加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非遗保护传承。建立东、中、西部地区非遗保护协作机制。鼓励东部地区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沟通帮扶。加强革命老区非遗保护,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加强边疆地区非遗保护,坚持多元一体,促进各民族非遗交往交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非遗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理合法利用非遗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修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制定实施条例。推动各地制定完善地方非遗保护条例、非遗保护专项规章。加强普法教育,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探索,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加强非遗数据采集、展示展演等方面的标准化研究,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明确非遗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遗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建立非遗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开设非遗专业、课程,培养非遗保护管理人才。完善非遗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非遗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
(四)加强经费保障。规范和加强国家非遗保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把非遗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改善和加强对非遗的金融服务。健全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