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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
  • 2021-03-26 08:5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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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动力、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为总目标,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维护我区的食品安全,根据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21年汕头市落实民生实事食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食安办[2021] 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2021年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安排 

    

  (一)总体任务。

  2021年我区全年抽检共安排30大类食品2127 批次(具体批次见附件1),覆盖所辖11个镇街。其中: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 340批次,食品经营环节(包含网络食品经营)监督抽检1787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670批次)。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

  抽检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局统一组织开展,根据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检验指标、完成时限、工作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的时令性、季节特点等内容,确定具体的抽检时间,完成全年抽检任务。 

  食品生产环节抽检频次实行在产企业全覆盖,对已经获证生产许可或取得小作坊登记的单位,按照发证的类别,进行全覆盖抽检。当年在产企业年度抽检不少于一次,小作坊产品每年抽检不少于一次。食品经营环节(流通和餐饮)因面广量大,在全区区域全覆盖的基础上实施针对性项目抽检,突出问题导向。按照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抽检频次,高风险产品可加大抽检频次。对连锁经营企业、生活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集中配送、学校食堂、中央厨房等单位涉及面广以及农贸市场、小食杂点、小餐饮等隐患多的单位加大抽检频次。

  (三)抽检地区、环节和场所。

  在抽检地域上,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聚集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监督抽检。 

  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应从企业成品库或待销售产品中抽取,对于从生产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流通环节抽取相应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品种。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熟食卤菜店等不同业态。餐饮服务环节抽样应覆盖各类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不同业态类型。结合食品集中消费环节,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点、市民饮食安全易出问题环节开展针对性抽检。

  三、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的确定。2021年度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区局负责组织,任务承检机构是区局食品监督抽检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并由承检机构实施抽样工作。抽样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单由抽样人员签字。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执行,并履行法定手续。

  (二)检验项目的确定。监督抽检项目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制定(见附表1)。

  (三)检验结果。承检机构在对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送抽样单位,对在生产环节抽检的送一式三份(其中,送执法大队二份、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一份);对在流通环节抽检的送一式四份(其中,送执法大队二份、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二份(食品经营环节有标示异地生产企业的,由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通报给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将检验报告书(一式两份)送达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对在生产环节抽检的)或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对在流通环节抽检的)。

  四、核查处置

  执法大队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在核查处置结束后,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相关业务股室。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如被抽样单位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执法大队自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先行登记、封存、扣押等控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如复检合格,予以销案处理。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五、复检

  食品检验不合格复检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抽检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或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确定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初检机构应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移交至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抽样检验费用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抽样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实施食品抽样应依法购买样品,要在抽样文书上做好被抽检单位对购样行为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购样费由承检机构先行垫付,区局按实付拨付给检验机构。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应根据国家现有执行标准及检验实际需要确定,样品成本价可参照供样单位的有关票据或成本核算台帐确定。此次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的检验费、购买样品费和服务费预算约160万,在各级划拨的2021年度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经费中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食品抽样环节工作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和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分别组织实施。抽样工作中,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执法大队要做好配合,对现场发现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对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要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二)严格抽样规则。抽样要严格按照抽样规则执行,应在食品生产企业成品仓库、食品流通经营单位货架或仓库、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单位厨房或仓库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完整,并保证检验周期样品在保质期内;对非预包装食品抽检时在满足检验需要条件外应考虑食品的特定性质;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得重复抽样。抽取的样品(包括复检所需的留样)由抽样人员负责送检验机构保存;不得由企业送样。负责抽样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且持通知和本人有效证件到企业进行抽样。

  (三)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及时公布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公布抽检信息。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和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提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汇总,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

  (五)按时报送数据。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抽检相材料;执法大队在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将核查处置情况按要求每月24日前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应于每月21日前将抽检数据(填报附件2)报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汇总。

附件1.2021年汕头市澄海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计划表.xlsx

附件2.各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数据月度上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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